为减少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环节,规范社保基金拨付操作流程,方便群众结算,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凡绵竹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
由社保定点医院代市医保局审核、结算,并由结算医院垫付社会保险住院医疗待遇。绵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具体结算报销办法是:凡在定点医院就医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仍由各定点医院审核报销;凡在绵竹市工伤定点医院就医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仍由各工伤定点医院审核报销;
凡从通过转诊转院到外就医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险患者,住院费用由人民医院、中医院等转出医院审核报销。
长期在以外居住并经同意在居住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险患者,住院费用由患者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等医院审核报销。
其中户口在剑南镇的由人民医院、中医院审核报销;在外定点医院的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等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由市妇幼保健院审核报销;凡通过转诊转院到外就医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由批准转出的工伤定点医院审核报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各医疗、工伤保险定点医院遵循社会保险管理、结算制度和有关规定,据实审查,即时结算,即时支付,以达到方便群众的目的。
具体结算原则为,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报帐的,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保险证或绵竹市机关事业保险局或企业保险局出具的生育保险参保证明,凭转诊转院证明或《异地居住、工作人员选择定点医院登记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证、发票、开户银行及帐号等相关资料,按制度和规定进行结算。
属工伤保险报帐的,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工伤保险认定书、绵竹市机关事业保险局或企业保险局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凭转诊转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证、发票等相关资料,按制度和规定进行结算。
除单位办理外,患、伤者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而委托他人代办的,需留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结算医院到医保局结算时。
应将当月外地病人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原件等结算资料与本院住院病人分别报审。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时效,原则上在患、伤者出院后6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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