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盛专利事务所
委托代理知识产权事宜合同
甲方(委托人):
乙方:上海科盛专利事务所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
□就发明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专利或其他专利事宜。
□就商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商标或其他商标事宜。
□就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算机软件登记或其他计算机软件事宜。
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根据甲方的委托书,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办理在□中国□美国□日本□PCT□
□□□□的一切事宜。
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专职代理人或律师为甲方代理。乙方的代理人或律师应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随便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要求保密的事宜。
三、甲方应充分地向代理人或律师说明自己委托代理事宜的内容,及时向代理人或律师提供办案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积极配合代理人工作。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应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人或权利所有人)或共同申请人(权利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在办案中要求改变申请人(注册人或权利所有人)或共同申请人(权利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应提交原申请人(注册人或权利所有人)或共同申请人(权利所有人)签署的变更声明,或提交申请人(注册人或权利所有人)之间有关申请权(专利权或商标权)事宜的协议书副本。
五、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联系人的姓名及其详细通讯地址;甲方如变更联系人或通讯地址,应将变更结果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甲方将承担影响各种规定的时限带来的后果。
六、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通讯地址及时向甲方转达官方的有关文件和发送时限提醒单,如果乙方未及时发出,影响各种规定的时限带来的后果将由乙方承担。
七、根据乙方及官方收费标准,甲方在委托时应向乙方预付代理费及申请费:
□人民币元整□外汇美元整,若预付费用不足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补交费用通知单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甲方如不及时付费,乙方将中止代理。
八、甲方如有各种原因要终止履行本合同,代理费按终止时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结算。
九、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的情况,通知对方后,有权中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十、合同双方如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中止合同,如造成影响,应由违约方承担责任,造成损失则由违约方酌情支付违约金。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并预缴代理费之日起至本委托事项终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样有效。
甲方:乙方:上海科盛专利事务所
(盖章或签字)(盖章)
二00年月日二00年月日
单位:上海科盛专利事务所
账号:316337-00008109464
开户行:上海银行西藏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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