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3)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4)租用场所租赁期不少于5年。5)使地面积:城镇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不小于7.31㎡,室外地面游戏场地生均面积不应低于4㎡。农村幼儿园城镇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不小于6.19㎡,室外地面游戏场地生均面积不应低于4㎡。6)办学规模:城镇幼儿园不宜少于6班,农村幼儿园不宜少于3班。7)室场配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颁发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办公室、生活用房及辅助用房。8)设备设施:有与办学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并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9)人员配备:按国家颁发标准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安保人员等。
二、办理材料
办学机构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收原件。
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按手印。收原件。
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可经现场核查后才提供。收原件。
收原件
收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市云城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承办。承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并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承办决定,并上报分管领导审核。
4.审核。审核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材料齐全,经现场核查符合变更要求的,审核通过,并上报局班子审批。
5.审批。局班子成员审查、评估办学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6、办结。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审批予以通过的,出具《同意变更批复》,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云城区教育信息网》公告;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承办。承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并组织人员到变更办学场地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承办决定,并上报分管领导审核。
4.审核。审核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材料齐全,经现场核查符合变更要求的,审核通过,并上报局班子审批。
5.审批。局班子成员审查、评估办学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6、办结。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审批予以通过的,出具《同意变更批复》,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云城区教育信息网》公告;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云浮市云城区裕华东路90号
五、办理时限
2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城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1995年)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017年)
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017年)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017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017年)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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