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时间:2023-09-05 11:40:21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段内容讲述了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当事人应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处理。政府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在政府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土 地 使 用 权 纠 纷 可 以 向 哪 里 申 请 处 理 ?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纠纷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土地人民法院申请处理。当事人对政府审批不服时,可以自收到批准文件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确认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收益等权利的判决。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人民法院申请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

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应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在政府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纠纷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土地人民法院申请处理。当事人对政府审批不服时,可以自收到批准文件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确认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收益等权利的判决。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人民法院申请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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