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一个特点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使其有可能以租赁物作为抵押物。但另一方面,由于该房产已提前出租,实际使用权属于承租人。债权人将该财产抵押后,将来可能影响承租人的利益。因此,抵押人将租赁物抵押的,其特点之一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使抵押人有可能将租赁物作为抵押物。但另一方面,由于该房产已提前出租,实际使用权属于承租人。债权人将该财产抵押后,将来可能影响承租人的利益。因此,抵押人将租赁物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这里的通知方式是“打字”,即书面形式。口头告知或者默示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抵押人只需告知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因为房产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属于抵押人,处分权自然属于抵押人。因此,承租人是否同意抵押人的抵押行为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签订;第三,抵押合同成立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权利和义务。只要合法,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确认租赁关系可以对抗第三人。根据买卖不违背租赁的原则,租赁合同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原租赁关系对第三人继续有效。因此,抵押人将租赁标的物抵押后,抵押人和承租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即使抵押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早于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希望实现抵押并将抵押物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时,原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然而,这种租赁关系的承租人由于折价、变卖、拍卖的设立,成为折价、变卖、拍卖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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