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包括什么?
时间:2024-01-29 02:53:56 4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广西南宁市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包括什么?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均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五)家庭没有违法生育行为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已经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完毕;

(六)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二、廉租房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2)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6、符合条件,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7、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三、廉租房申请保障注意事项:

廉租房不再“终身制”

根据《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有家庭人均收入、户籍等“门槛”限制,同时也规定,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动情况;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如有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的,市房产主管部门按协议约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调整租金核减。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一般来说,家庭收入低于4万元,住房面积低于国家困难户的住房标准的,然后其他没有违反法律标准的,可以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由相关部门实地审核过后,满足条件备案后配租廉租房。

我国的廉租房保障制度是对我国的贫困人员以及家庭和低保人员的一种社会保障,我们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需要申请廉租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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