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有哪些责任
时间:2023-03-10 19:30:33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主要负有以下责任:1、货物到达时,若承运人知道收货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2、对于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依法进行赔偿。若是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则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责任;在某一运输区段发生损失时,由订立合同的承运人与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承运人应如何

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承运人应:

1、如果运输的货物不适合提成本过高,承运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出售货物,然后提取所得价款。如果货物是易腐烂的食物,承运人不能直接提货;

2、货物提货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在收货人明确的情况下,及时通知收货人。货物提货后损坏或者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风险;

3、承运人应得的运费、保管费和别的运输费用加上提货费用未付清的,承运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留置货物,并在扣除运费或者别的费用后提取剩余价款或者没有相应留置的货物。

二、承运人免责的条件是什么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的事实,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1、不可抗力。

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所以也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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