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保局关于口腔科报销范围的规定
时间:2023-08-19 10:10:10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住院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在急诊情况下进行抢救并留置观察的患者的住院前留置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以及肾透析和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疗费用。

1.住院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

2.在急诊情况下进行抢救并留置观察,最终被收入住院治疗的患者,住院前留置治疗7日内的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以及肾透析和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疗费用。

2. 急诊治疗范围:哪些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属于工伤保险范畴内,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在急诊治疗中,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标准。因此,在急诊治疗中,只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才能报销。

患者在住院治疗、急诊治疗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肾透析和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等情况下,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但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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