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3-10-08 21:20:09 3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两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且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1.已经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2.申请执行人是具有法律上权利或义务关系的人,包括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两年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 请 执 行 的 期 限 是 多 久 ?

【问题】判决书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期限为2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分析和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答案】判决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因此,判决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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