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伤残军人转业所得费用如何分割
时间:2023-11-28 14:28:19 4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残补助金、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

伤残军人转业所得费用

案情回顾:

1994年12月刚满20周岁的张某应征入伍,1997年12月,张某与姜某登记结婚,2008年10月受伤致残,获得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5万。随后因为身体原因,张某转业,并获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15万元。转业后,受伤致残,张某脾气暴躁,常常无缘无故发火,因此夫妻二人经常吵闹,2009年6月,二人协议离婚,但是由于财产分割不清,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张某的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共计20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15万元中的3.4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张某因受伤致残获得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5万元为张某的个人财产,因为妻子姜某无权要求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至于张某转业时获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1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张某20周岁入伍,所以其具体年限为(70-20),亦即50年,其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为1997年12月份至2009年6月份,也即11.5年。因此这笔费用中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11.5×(15÷50),也就是3.45万元。

因此,就本案,姜某所申请的20万中,只有3.4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在二人间进行分割。

全文8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法律综合知识 最新知识
针对离婚中,伤残军人转业所得费用如何分割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离婚中,伤残军人转业所得费用如何分割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