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单位不赔偿,如何维权?
时间:2023-09-14 08:30:16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中包括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用人单位不予支付,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以上费用,若用人单位不予支付,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 伤 待 遇 的 支 付 问 题 , 用 人 单 位 有 哪 些 责 任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伤职工工资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职工工资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要求用人单位补付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2.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职工工资待遇,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用人单位有责任按时足额支付工伤职工工资待遇,否则将面临罚款等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按时足额支付工伤职工工资待遇,否则将面临罚款等法律制裁。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伤职工工资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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