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配偶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达到离婚目的。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会先行开展调解工作;
但是,如果经查实,夫妻双方之间的情感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的话,那么应当予以准许离婚。
在此过程中,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因情感不和导致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这样的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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