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二、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冷静期过后双方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四、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定双方符合离婚条件的,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离婚登记前需准备的材料:
(一)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深圳户籍、内地居民: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
2、香港和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
3、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4、出国人员、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5、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备注:
户口簿须盖有公安部门的公章。请将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A4纸上;
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与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本人结婚证(原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须先补领结婚证)
(三)离婚协议书
一式三份,当事人必须在登记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参考模版.doc
备注: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应写明双方现有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离婚后所有权归谁所有;动产部分如何分割、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如何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等;
有子女的,应写明子女姓名、性别、年龄以及离婚后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时间、方式及如何探视子女等。
(四)照片
当事人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大2寸,彩色照片)。
备注:
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及子女安排应谨慎考虑、妥善安排,离婚后需要更改和补充协议的,不在本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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