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责任的情况分析
时间:2023-07-01 15:30:32 4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情形: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有什么

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有: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入账单,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3、投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4、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短期内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资金经营;

6、未对投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凭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进行验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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