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时间:2023-06-14 22:33:57 2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哪些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面几种行为之一的,应该对当事人进行警告或者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比较严重的,应该处罚期限为5日到10日之间的拘留或者处罚当事人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该当事人扰乱团体、机构或者事业单位良好秩序,致使他们的工作、经营、生产、医疗、教学或者科研没有办法正常的进行的,但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损失的;

(二)该当事人扰乱车站、码头、港口、飞机场、超市、商场、公园、游乐园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的;

(三)该当事人扰乱地铁、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航空器以及其他的一些公共交通工具上面的有序秩序的;

(四)违法阻拦或者是强行上车、扒乘公用或者私人的机动车辆、船舶、火车以及其他的一些交通工具的,影响了我国的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的;

(五)肆意破坏正在依法举行的的选举秩序的。

二、扰乱公共秩序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具有的特征

(一)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学习、工作、科研等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合法的社会状态。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医疗卫生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等。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各种行为。

(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单位不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而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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