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具有的特征
时间:2023-06-14 22:32:56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具有的特征

(一)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学习、工作、科研等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合法的社会状态。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医疗卫生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等。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各种行为。

(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单位不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而故意为之。

二、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要件

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四)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

(四)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五)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六)扰乱丈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七)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的行为。

(八)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

(九)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十)寻衅滋事的行为。

(十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行为。

(十二)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十三)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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