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从重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情节,是指犯罪构成之外的能够导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加重,并进而加大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各种与犯罪事实或犯罪人相关的事实的总和。从重处罚情节包括犯罪情节与非犯罪情节。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根据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非犯罪情节中,只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应有一个法治时代的新认识;抗拒从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抗拒从重。
《刑法》对首要分子、主犯的处罚仍然体现了从重处罚的精神,但与1979年《刑法》相比较,表现为一种隐性从重。从重处罚情节既是从重处罚的依据,又是构成从重处罚的关键要素。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就不能对罪犯从重处罚。
二、从重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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