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由于债务人之财产不当减少所可能造成的债权损害,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涉及的第三方实施相应的法律手段,这便是债的保全制度。
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可以享有代位权与撤销权这两个重要的法律权限。
债的担保制度,则是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特此规定通过第三方的信用或者特定的财产作为支持,保障债务人能够认真履行其应尽义务,以及债权人能顺利地实现其应有权利的制度安排。
其中,人的担保是指借助于第三人的个人信誉来为债权提供履行方面的担保措施。
这种情况下的担保,通常被称为保证担保。
具体而言,就是由保证人凭借其自身的良好信用,为债务人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至于物的担保,主要是运用特定的财物作为债权担保的方式。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物的担保又可划分为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相关权利发生转移的财产担保,以及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相关权利未发生转移但是受到约束的财产担保两种形式。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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