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口子女入托问题
时间:2023-05-08 20:45:41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入学,需满足以下条件(报名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一是父母至少一方在我区的网签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在参加青岛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无需提供参保证明,报名时提供参保一方身份证号,由学校集中与社保部门对接核对参保缴费信息)。

说明:

2016年报名入学的适龄儿童,其父母至少一方在我区的网签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签定、签发起始时间,社会保险缴费起始时间为2015年6月份前(含6月份),且2016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需按月连续缴纳。

2.父母至少一方在我区居住证。

3.父母一方在我区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一般来说,需要办理转学籍就读手续:具体的资料及手续,各地有所区别,应事先咨询对口学校的负责人或者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为便于说明,以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为例):

第十四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六条

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入学。

前款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不包括在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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