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重保险的情况下,各个保险人所支付的赔偿金总额度必须限制在保险价值以内。除非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有特殊的规定,否则每个保险人都必须依据其保险金额占全部保险金额总和的百分比来承担相应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谓的多重保险,是指投保人针对同一份保险标的物、同一种保险利益以及同一类保险事故,分别与至少两个及以上的保险人签署了相关的保险合同,并且这些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超出了保险价值的范畴。
《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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