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公司法表决权限制制度是什么
表决权限制制度是指规定一定的持股比例,股东所持股份中超过这一比例部分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不再是一股一票,而是一股以上一个表决权。
二、相关规定
表决权限制制度已成为国际公司立法通行规定,如比利时和卢森堡法律规定:在股东大会上掌握超过公司股份40%的股东,其超过的股份丧失表决权。意大利1982年《意大利商法典》第157条就规定,股东在100股内的,每5股一个表决权;超过该限度的部分,每20股一个表决权。
我国新《公司法》仍然坚持传统公司法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对资本多数决原则规定有一定的限制,但规定较为暧昧,其唯一的效力源于公司章程。笔者以为,现实中公司章程的决定程序仍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期待大股东在制定章程时限制其表决权无疑是妄想之举。这中任意性的规定不可取,在现实中无实践可能性,永远是停留在“纸上法律”困境,《公司法》应打破思维的局限,大胆借鉴国际通行的表决权限制制度,对大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当然在具体比例设计上仍应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保障中小股东的平等表决权,以掣肘大股东控制决策权,肆意侵犯中小股东权益。
三、方式
表决权限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间接限制,即限制其表决权的效力,以法律规定特定情况下股东通过表决权行使而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这种限制直接表现为对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限制。另一种限制方式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规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超过上述比例部分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
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慢慢崛起,就会伴随一定的法律规定出现,不仅仅约束企业的行为,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外界的影响。在我国公司法中,就由明确本文的知识要点,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大家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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