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代理,又称表决权信托,是针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由于股份公司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有时因参加股东会成本太高而不得不放弃参加,通过表决权集中授予委托人,对抗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
公司法表决权代理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表决权代理制度的规定。
〖评析〗
表决权代理上指股东授权他人(代理人)代表自己,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制度的规定。
〖评析〗
作成书面的记录自然就有证据的作用,是公司登记机关、法院以及仲裁机关处理股东间、股东与公司间权益纠纷的依据。由于公司对原法条股东大会主持人的范围进行了较大扩展,因此要求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以及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规定,只有那些同意会议内容的股东以及董事才需要在会议结束时记名登记,对于那些对决议内容存在疑义的,也需要详细记录,这些文件材料是在日后出现经济纠纷时,各股东、董事拒以保护自己权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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