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卖方所交付之屋宅室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商品房购买协议中所约定的面积并不相符,倘若该协议对此已有明定规定,依照协议所约定的内容进行处理;
然而如若该协议未作任何澄清和具体说明,则应按以下各原则加以处理:
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本数)时,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价格实际计算并结清款项。在此情况下,如买方请求解除合同,其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在此情况下,如果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实际房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将由买方按照原约定的价格予以补充,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如果实际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卖方需向买方双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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