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税通常可以通过以下的两种征收方式,从而征收燃油税:1、从量征收。一般是指,燃油税的征收采取从量征收,也就是根据购买成品油的数量或者容积来进行征收;2、从价征收。而从价征收通常是指,以现有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根据一定的比例来征收燃油税,并且按照油价变动而浮动。
燃油税比消费税更合理,“油老虎”有效控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大排量车在我国呈现出燎原之势。鉴于合资产品的进口替代作用,在国内不生产的大排量车成为进口主力军;国内企业为提升品牌形象,也纷纷引入大排量豪华车进行本地生产。供给上的变化,首先是为了迎合市场需求,但反过来,又影响着市场需求,最典型的是造成了消费者买车“贪大求洋”的心理。
在建设节约型社会成为全民共识的今天,汽车节能渐成焦点。继有关部门出台“乘用车燃油消耗限值”以来,出台燃油税、调整汽车消费税率等话题就成为舆论追逐的热点,消费者也渐渐有了政策变化的心理预期。日前,又有消息说将对大排量车课以27%的消费税。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究竟该如何推动汽车节能工作的开展呢?
首先,必须重申一个观点,那就是,消费者有选择交通工具排量的自由。出于节约社会资源等角度考虑,政府可以通过经济杠杆,让过多占用稀缺资源的行为付出更多的成本,但似不应像限制小排量车那样,用一刀切的方式禁止上述车辆的购买或使用。
其次,必须澄清一个概念。那就是,大排量车不一定不节能,而技术落后、排量不大的车也可能是“油老虎”。比如经济型SUV,排量虽然是2.0、2.4,但百公里耗油量要16—20升,远远高过3.5升的轿车。再举个极端的例子,**拉克sixteen概念车有16个缸,排量13.6升,最大功率高达1000千瓦。但是,由于采用了“随变排量”这一先进科技,在城市路况下,发动机可以关闭8个气缸,以节省燃油。拥有类似先进技术的大排量车,是不是应该与同排量的普通车型区别对待呢?
从这个意义上说,用排量大小作为衡量消费税率多少的唯一标准,显然不妥。笔者以为,对稀缺资源征税,最公平合理的方式是,谁占用资源多,谁就缴更多的税,而不是仅仅看谁的排量大。目前,汽车消费税由厂家在生产环节代缴,即便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也只是一次性支出,因此,消费税的导向作用似乎更偏重于对汽车企业产品规划的影响。以道路资源和燃油资源的占用多少为征税依据的燃油税,才是消费者购车后天天都要面对的问题。两者有效配合,方为治本之策。
从源头卡住“油老虎”,根本出发点是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而要达到目的,还离不开另外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对选择节油型汽车或混合动力车等高科技产品的消费者,要给予明确的政策鼓励,让他们在购车和使用环节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另一方面,要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即便是发动机排量较大,如果采用了柴油直喷、汽油直喷、可变排量等先进节油技术,也应该给予一定的优惠。如此,才能提高我国汽车行业的技术水平,也最终有利于行业节能工作的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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