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为保证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办理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
1、夫妻共同收养子女者,一方如果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作出并经过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送养人为公民的,须送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的,须由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3、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亦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
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收养人情况;
2、送养人情况;
3、被收养人情况;
4、收养的目的;
5、收养人作出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二)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依法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以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实质要件、有无不良动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收养登记机关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届满无人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的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的期限内。
(三)登记
经过审查,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的,准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收养登记有哪些要求
根据《民法典》,收养人须符合下列要求:
1.无子嗣
这一点是要求申请领养者之前并没有生过孩子,不存在继子或继女,也没有收养过他人。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主要指的是收养人基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智商、健康状况、家境等方面都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可以完成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无特殊疾病
没有在医学上被认定不可收养子女的疾病。这里主要指的是一些精神类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这里指的是收养人必须达到三十周岁(包含三十周岁),如果是夫妇,那么二者都必须达到。
5.双方都同意
如有配偶,必须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6.足够的年龄差
如果是无妻子的男性领养女童,那么二者的岁数差要超过四十以上。
7.特殊情况不受限制
如果是收养自己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以及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那么就可以忽略“年龄差四十岁”“孩子不满14岁”“生父母家庭拮据”的条件。
8.特殊情况可多收养
如果是领养福利院的弃儿、孤儿、残疾儿童,那么可忽略“无子嗣”“只能收养一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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