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依照约定按时、按质交付房屋予业主,则该事件便将演变为一起严重的问题,从而使得业主得以选择向我国相关建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并恳请其采取适宜的措施以妥善解决此等争议。根据我过现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建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被视为全国范围内房地产行业的最高执行机构,负有为房地产市场实施全面性监督和标准化管理的重任。在此类情况之下,业主仍享有向开发者发出正式催告通知书的权利,敦促其抓紧履行交房的法定义务,同时亦需负责承担因逾期交付所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在收到催告函后的三个月之内,开发商依然无法顺利完成交房事宜,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那么业主将有权依据合同条款,依法行使解除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其中包含相关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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