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基本的申请流程
时间:2023-07-02 19:17:09 2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发生事故后首先要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如果是劳动关系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应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处理工伤案件具体步骤:

1、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向劳动部门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先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他们调查此事,取得当事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经劳动部门确认构成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数额要求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单位拒绝或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职工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的费用、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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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工伤案件处理程序的问题

在工伤争议中,实行的是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程序本身就存在许多硬伤,行政复议本身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行政复议制度不健全,难以充分发挥自身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行政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通过运用司法程序中的一系列制度,如举证责任、听证制度等制度,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所发生的行政争议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全面的审查,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合法、准确、公正的进行。但是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上看,上述制度中有的尚未作出规定,有的规定的不全面、不具体,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第二,《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就造成了一种现实,就是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将面临成为被告的可能;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将不成为被告,从机构的本性考虑,复议机关必然尽可能地选择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这就客观上违背了行政复议制度设立的初衷。

程序设置繁琐,加大受伤职工维权成本。

(一)耗时长。当一个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需要经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索赔这样一个维权过程。而这三大程序中又分别包含若干小环节。

受伤职工首先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存在,当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只能先去申请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民事诉讼。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企业或者职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程序完成后,受伤职工要经历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才能拿到终局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受伤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可以直接到社保机构领取相关的费用。如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又拒不支付费用,受伤职工需要到仲裁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索赔,也有可能经历一裁两审的过程。审判程序结束后,如企业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受伤职工还要等待法院的强制执行。如果走完所有程序,按照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时间也需要3年左右。

这样的一种程序设置不仅没有起到保护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出现了某些企业恶意使用法律程序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漫长的处理程序将拖垮受伤职工的生活。

(二)受伤职工需多次辗转多地才能完成工伤索赔程序。工伤认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往往在不同的城市,受伤职工需要辗转多地,住宿费用、交通费用成为较大的支出。

(三)工伤索赔程序涉及民事法律、仲裁法律、行政法律,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关注点、不同的理念、不同的举证原则、不同的时效;受伤职工在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下如何去完成漫漫无期的索赔之路。

(四)行政复议程序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与工伤争议处理程序所存在的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工伤争议问题进一步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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