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交换房屋产权实质上和在同一地交换房屋产权相同,当事人可凭交换房屋产权协议、房屋权属证书等要件办理。稍有区别的是,双方都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到两地的登记机关办理,即交换后取得房屋的一方要到所取得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而另一方予以协助。
登记机关在收取原权属证书时,只应收取本地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一地的登记机关收取双方的权属证书,在另一城市的当事人就会因无法提交原权属证书而难以办理。即使先受理的登记机关只收取一份权属证书,在后一城市办理时,也只能提交一份权属证书,而不能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的权属证书。
异地交换房屋因较为少见,在收件上还没有其他的特殊规定。为便利当事人办理,通常的做法是:登记机关只收取本机关核发的权属证书,对于对方的权属证书,则可以收取经过核对的权属证书复印件;如无法核对原件时,可要求提供对方权属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簿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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