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一)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的;
(二)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
(三)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四)发生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筹备机构或董事会制订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二)国有独资公司筹备机构关于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对照说明;
(四)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公司除外);
(五)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的对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
(六)出资人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出资人机构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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