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条件
各种非机动车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人力三轮车
(1)货运三轮车车辆外廓尺寸:车长≤2.9米,车宽≤0.95米,车高≤1.20米,车轮直径为24?—26英寸。核载不大于300公斤。
(2)客运三轮车车辆外廓尺寸:车长≤2.9米,车宽≤0.95米,车高≤1.5米,车轮直径为26英寸。座垫长度每0.4米核定1名乘客。
(3)小三轮车辆外廓尺寸:车长≤2米,车宽≤0.8米,车高≤1.2米,后轮直径为20英寸。载货时核载不大于100公斤,载客时只准设单人座椅。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1)只有一个供驾驶员乘坐的固定座椅。
(2)没有载货的货厢或货架,但允许有存放驾驶员随身携带物品的货筐或货厢。
(3)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
(4)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
(5)车厢外廓尺寸:车长≤2米,车宽≤0.8米,且上下方便。
(6)转向操纵系统和制动器灵敏有效,有驻车制动装置。
(7)前照灯、转向灯、示宽灯、制动灯、牌照灯、后视镜、嗽叭等安全设施符合要求。
(8)须有发动机、车架号码。设置车辆厂牌、型号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污标准,不准冒黑烟,噪音不准超过80分贝。
3、电动自行车必须被列入市工商管理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与产品目录》且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非机动车申请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材料:
(一)填写《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二)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其中(以下各项手续同):
1、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各国驻京使领馆和外国驻京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领馆或者外国驻京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
3、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4、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以及有关证明。
5、外省市在京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内的在京《暂住证》;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三)非机动车来历凭证:
1、新购买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非机动车销售发票;
2、在信托商店购买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信托商店出具的交易发票;
3、由公安机关发还的被盗抢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还证明;
4、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四)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须提交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残疾人证、合格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指定的非机动车登记站检验车辆无误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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