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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5日国税函[1999]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稀土磷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
[1998]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稀土磷肥属复混肥,如企业生产的稀土磷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中有关复
混肥免税的规定,即: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成本中所用的免税化肥比重高于70%的,
应给予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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