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3-06-07 11:00:34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99年1月5日国税函[1999]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稀土磷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

[1998]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稀土磷肥属复混肥,如企业生产的稀土磷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中有关复

混肥免税的规定,即: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成本中所用的免税化肥比重高于70%的,

应给予免征增值税。

全文2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增值税 最新知识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