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对此未曾做出约定或对此约定内容并不明确,那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那天算起的六个月,便可被视为本注释中所谓的“保证期间”。
在此期间之内,作为保证人,需对债务承担起保证责任;
但若债权人并未能在该期间内向债务人提出诉讼或仲裁请求,那么“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偌大的保障责任即可由保证人解除。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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