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住房转让营业税“新老划断”方案出台
时间:2023-06-07 15:23:50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记者2月17日从深圳市地税局网站了解到,深圳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相关细则已经出台。根据细则,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发生房屋交易行为,但未能及时网签房屋买卖合同的纳税人,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地税部门提交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情况属实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最新规定征收营业税。中原地产人士表示,目前这一政策对购房者新增支出的影响不算太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新营业税政策,即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就此,深圳市地税局也于1月28日发出通知,当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新政虽然出台,但是对于如何认定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业内人士说法不一。2月14日,深圳地税局通过网站发布通告,为了新旧政策顺利衔接,将房屋交易双方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购买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或部分(全部)购房款的,认定为在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

通告指出,这部分相关纳税人如未能在1月28日前及时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在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部门(区局或税务所)提交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核属实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于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提交资料办理审核认定手续的,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通告还指出,主管地税部门经审核房屋交易行为确实发生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的,出具审核认定证明。纳税人凭证明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税务事宜。

中原地产人士:新政对购房者影响暂时不大

和旧政策相比,新政扩大了全额征收营业税的对象,即以前只针对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全额征收营业税,现在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交易也纳入了全额征收范围。

记者了解到,普通住房一般是指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在深圳成交量较大的中小户型一般都被包括在了普通住房里。

这一政策对深圳的购房者会产生多大影响?中原地产的小许表示,新政对购房者的支出增加影响不大,因为缴税基础是按照原购价的全额征收,不少小区几年前的原购价很低。比如龙岗的一些小区,几年前的成交价都是很低的,一百多万的房子,现在多出一两万的税就行,不少客户还能禁受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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