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1:忽略危险通知。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风险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投保人往往无视这一规定,认为只要真的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在车险纠纷案件中,部分被保险人为了获得额外收入,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的性质,将非营运车辆作为营运车辆使用。一旦发生此类事故,保险公司将以改变车辆性质、增加风险为由拒绝赔付。错误二:如果没有赔偿,三人将被追回。根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人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三人通常会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除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责任外,其余由被保险人承担。判决生效后,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法不了解,起诉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要求赔偿,未向第三人赔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投保人有理赔意图,愿意放弃部分理赔,保险公司也不愿意让步。最后,由于违法,投保人败诉。错误3:未及时上报保险。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中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准驾驶人未依法采取措施,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除故意逃避处罚外,在一些单方事故中,由于事故未伤害第三人,且事故地点偏僻或发生时间为深夜,车辆驾驶人未及时报案即离开事故现场,最终导致事故原因和性质无法查证,导致被保险人的索赔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错误四:忽视举证责任。除了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外,车险理赔也应是“谁理赔,谁举证”。然而,一些投保人往往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单方面声明或口头承诺作为证据。由于这类证据是投保人单方面提供的,大多数保险公司不予承认,法院也无法受理。此外,一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认为保险公司处于强势地位,一些举证责任或身份证明申请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不是自己提出。最后,由于投保人自身无法提供证据,导致其败诉。错误5:选择仲裁而不起诉。通常,被保险人在发生索赔纠纷时会选择法院起诉。然而,一些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了仲裁来解决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只能申请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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