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期间遇到拆迁补偿费到底归谁
时间:2023-04-22 18:22:20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租地建房】租用期间遇到拆迁补偿费到底归谁

租用期间遇到拆迁补偿费到底归谁

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建起餐馆,如在租用期间遇到拆迁,按常理,拆迁补偿费应该归土地租用者所有,但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也主张,补偿费归其所有。那么,这笔补偿费到底归谁呢?6月6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土地拆迁补偿费归属问题引起的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1998年底,陈某、曾某、韦某与南宁市某村委签订了租赁合同,租用了该村委的一块空地。1999年11月20日,他们在这块空地上自建的餐馆正式开张。

2004年底,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某项目的土地征用公告,并将对征地上的建筑物实施拆迁,其中包括了陈某等3人租用的这块土地。

2006年底,一家投资公司承担起了拆迁土地的工程。在对陈某、曾某、韦某的餐馆进行丈量评估,协商补偿事宜的过程中,村委会认为补偿款应该是村委会所得,而不应该是陈某等人,双方由此发生了争执。

陈某等人认为,村委会横加阻挠他们与投资公司签订合同,欲占有他们的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侵犯了他们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利,并于今年3月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集体土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归他们3人所有。

在法庭上,陈某等人认为,按照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有关政策,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应直接给原投资建房人。虽然他们与村委会签订的租地协议上明确了土地被征用时,拆迁补偿费归村委会所有,但现在的不是拆迁补偿费,而是材料费,所以不应该由村委会获得这笔款项。

村委会辩称,村委会与陈某等3人于1999年签订的《租地协议书》,是一份有效合同。该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征用,或村委会有计划建设该土地时,双方无条件服从,下拨的各项补偿费归村委会所有,租用土地者自行拆除地上一切建筑物并清理运走,协议同时终止。”

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租地协议应当终止,投资公司下拨的各项补偿费,无论是拆迁补偿费还是材料费,都应归村委会所有,陈某等人应按照约定,对地上一切建筑物进行拆迁。如今,陈某等人提出补偿费归他们所有,这样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于是村委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等人的请求。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陈某等人与村委会签订的这份《租地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租地协议书》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陈某等3人请求,有悖双方在《租地协议书》上关于“在租赁期间,如国家征用,村委会有计划建设该土地时,陈某等人无条件服从,下拨的各项补偿费全部归被告所有”的约定,因此,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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