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医疗费按照规定在协议医疗机构出院即时结算,生育医疗费中应由个人负担的,由本人现金结算,应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结算;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但因生育证信息不匹配等原因不能即时结算的,先由本人全额现金垫付,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职工全额垫付的生育医疗费(含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及申报生育津贴待遇,由用人单位凭以下资料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及时申报。
1.诊断证明书;
2.住院医疗费收据;
3.出院记录;
4.生育证原件、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男职工配偶报销生育医疗费(含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除需提供第三十七条资料外,还需提供本人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障制度未覆盖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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