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条件及所需材料
根据《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到居住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无锡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2寸照片一张及如下材料:
1.各类学校毕(肄)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其中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职校毕业生另需提交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2.与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
3.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提供人事部门的“待业证明”。
4.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歇业)证明。
5.灵活就业中止就业的——凭社会保险机构停保证明。
6.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凭《无锡市征地安置镇、村务农人员缴费年限审批表或《无锡市征地保障安置人员缴费年限核定表
7.属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市级安置部门(人事、民政)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8.刑满释放、假释、缓刑、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市级安置部门(人事、民政)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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