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包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公司名义使用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承包工程。因隶属关系造成的法律后果,关联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所属单位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一般由所属经营者和所属单位共同起诉或者应诉。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企业、私营企业隶属于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所属集体企业为诉讼的共同当事人。施工单位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联关系,以关联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但关联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单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不需要关联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2。隶属各方之间的隶属协议无效。双方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属建筑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和以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单位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所属施工企业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是承包工程、签订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施工方在建设工程竣工前未能取得相应资质,因合同违法造成的缺陷无法弥补的,应认定为无效。所属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后,如何结算工程款,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形处理:1。经修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予以支持。修缮后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对不合格建设工程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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