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哪几种情况
时间:2023-06-26 17:40:34 3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即刻终止的情况。

2、保险合同的义务履行而终止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

3、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灭失或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4、保险合同效力中途丧失而终止。

5、解除保险合同而终止。

一、购买保险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1、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2、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3、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有三个派生原则,即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为追偿原则,委付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0、61、条就有关情况作了详细规定。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4、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保险法第16条,17条作了详细规定。

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是谁呢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情况比较复杂,这是保险合同涉及多个主体的特点造成的。

1、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保险合同存在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多个主体,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投保人是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因保险费支付所产生的纠纷,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

3、在财产保险争议纠纷中,因保险金的支付发生争议,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诉讼主体。

4、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涉及受益人,因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如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放弃权益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的,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三、保单现金价值是什么意思

保单现金价值: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终止或退保时可以退还的金额。在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为了履行合同责任,保险公司通常需要提供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终止或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将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减去终止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即保单的现金价值。退保人在办理退保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保险合同、退保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保单和保险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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