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保险中,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人寿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故其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纳。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在宽限期内(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中止。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当然,被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如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止期间患有保险人不能按条件承保的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保险合同终止条件
(一)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合同订立时,如果隐瞒、遗漏或者虚假通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正确估计或者保险费的计算,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二)违反通知义务。如果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通知但未通知的,除不可抗力外,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无论是否有过错。
(三)违反保证条款。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保证条款规定的,另一方可以相应终止合同。
(四)被保险人违反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五)退保。各国法律一般允许投保人中途退保,但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第六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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