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准和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公布采购结果。第六十四条收购人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收购方式和程序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员向指定的供应商采购。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政府采购中的当事人串通。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方或采购代理机构获取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2。供应商根据买方或采购代理的指示更换或修改招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3。供应商谈判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报价、技术方案等;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供应商,按照组织的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事先同意某一特定供应商将中标或成交;
6。一些供应商同意放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或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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