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般而言,对于土地使用税并不是每季从账户中扣除,而是确定期限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征税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家对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认和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
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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