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五种特殊性:
(一)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
(二)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
(三)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
(四)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五)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
在格式合同中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格式合同在使用时的限制性规定:
1、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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