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特殊性是什么(1)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和单方确定。
格式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相关条款由一方事先确定,这与双方协商拟定的总承包合同不同。(2)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一旦起草了标准合同条款,它们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这种稳定性表现在:一方面,合同条款不能随意修改,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在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合同的一方,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讨价还价;另一方面,格式合同主要由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一方以固定的形式印制,以便当事人使用和理解。重复性是指重复使用标准格式合同。(3)格式合同的报价是广泛的、连续的、详细的。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特定的多数人而不是特定的标的物发出,标准合同的内容是为多数合同所用。连续性是指要约总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生效,并且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商业策略之前可以被接受。细节意味着报价通常包括合同的所有条款。(4)格式合同的内容是客观的、科学的。
格式合同的订立一般由专门的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行业组织制定,能够正确反映所涉及行业的客观规律和特殊要求,经过长期反复应用和实践总结,具有客观性科学的。(5)格式合同的地位存在不公平。
用户利用自己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绝对优势,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给对方,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体现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垄断。当事人的垄断往往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全文5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