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通常认为执行通知书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可能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给法院的强制执行带来难度。
事实上,大部分执行通知书发出后未起到敦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的作用,也达不到执行通知书应有的威慑力。这主要是由于:
(1)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的指令内容过于简单空泛,没有具体体现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的内容、时间、地点,履行义务时的履行对象是法院还是申请人;
(2)对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通常也没有明确说明,导致被执行人不知晓履行裁判文书的具体方式和拒不执行的处罚措施。
所以,法院在今后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可以将被申请执行人义务的履行指令更加具体,对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更加明确地予以告知。另外,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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