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履行地的概念
时间:2023-04-12 20:40:12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运输合同履行地

经运输的合同履行地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因此,经运输的合同履行地确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是要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即是说,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即是合同履行地。

二、怎么确定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合同纠纷一旦产生就会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律师在作合同维权业务时,对于不同种类的合同履行地要有清楚的认识。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是不一样的:

1、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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