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是否包括行政村的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市、县、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工矿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向贵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询问如何分期缴纳);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后的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出让人应当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这一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从20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基数,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2)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量面积为准。
2。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以该证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缴纳相应的税款,并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单位和个人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并由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发生变更,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因合法转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变更土地使用证附件,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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