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申报单位工伤赔偿责任的认定
时间:2023-05-07 15:00:31 4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雇主未能及时申报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责任:如果雇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本法规规定的工伤治疗等相关费用应由雇主承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保函[2004]256号)第6条明确,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期间”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的期间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工伤报告的法定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报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疾病。”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

第一,工伤认定的申报责任,雇主为第一责任人,工人及其近亲属为第二责任人。结合上海的实际操作,工人只能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鉴定诊断后30天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个是法定的工伤报告时限。用人单位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经鉴定、诊断之日起30日内,而工人或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被诊断和鉴定之日起31天至1年内

III。雇主不同意工伤的正确处理方法

申请时限的设定工伤认定既是法定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要求,也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这是一项程序性义务,在实践中不要求用人单位对事故做出任何定性和判断,雇主对工伤事故可能有两种态度:一种是承认工伤事故,另一种是不承认工伤事故。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态度,都不能违反法律的程序要求。因此,即使雇主不同意工伤,并且工人认为这是工伤,雇主也有义务在30天内积极履行报告义务。业主的正确做法是在声明的书面材料中表达不同意的意见,但不能以不声明的方式表示不同意,否则会陷入对声明的误解,笔者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在不承认工伤申报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不适合在劳动合同到期和终止的情况下为劳动者办理退休和社会保障转出。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新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停止转出后,一旦确认为工伤,不仅需要补足工伤保险,而且只能在补足款项后报销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在补足之前不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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