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一审审限的具体内容如下: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3、存在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如:
(1)案件事实比较复杂,短期内不易查清;
(2)或者当事人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等;
(3)案件事实需要经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的时间较长;
(4)需调查的案件事实,跨几个地区;
(5)当事人因有病、短期出国、出差等暂时不能出庭;
(6)本院审判人员均被申请回避,案件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移送管辖。
需注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公诉案件第一审审限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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