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的特点: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以明确的方式进行,任何默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免责的;
4、免责条款的目的是排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当然,这种免责可以部分免责,也可以全部免责。对于免责条款的有效性,法律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完全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免责条款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就承认免责条款的有效性。
免责条款常用的类型
1、全部免责。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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